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粤松院发〔2021〕2号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土地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 12月1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月11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校园土地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是指使用权属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的土地,包括:南华东校区A地块、南华西校区B地块、南华西校区C地块及校外学校所属设施用地和新增用地。
第三条 校园土地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学校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使用、私自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学校校园土地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办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校园土地。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依法处置校园土地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校园土地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园土地管理按“集中管理”的原则管理,实训中心是学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土地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实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处理好学校土地使用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妥善处理好与学校相邻单位的土地边界问题。
第八条 实训中心要对校园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更新和完善校园土地管理数据信息库,及时刷新土地资源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使校园土地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第九条 实训中心和学校办公室应做好校园及校园周边土地的巡查工作,确保学校土地完整。土地巡查要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发现问题须及时协调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 凡校园内发现土地被不合理使用的,由实训中心负责协调处理,责令违规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土地使用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发现学校围墙、界桩被他人损毁或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的,由学校办公室直接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违法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学校办公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的利益,实训中心、总务部给予配合。
第三章 校园土地档案与土地权籍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档案是学校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档案室负责对校园土地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归档,保证地籍档案的规范、连续、系统、可靠和完整。对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宗地图、地籍图及各种土地协议书实行归口管理,存放学校档案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归为己有,更不得用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档案室履行对学校土地证的管理职责,落实土地证借用制度。凡需借用学校土地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学校档案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土地证的有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对违反规定、保管不善导致土地证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若因此使学校蒙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当事人法律、经济责任。
第四章 校园土地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用地。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校园土地,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实训中心根据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模等,并提出论证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决定。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由实训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并获批准,由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到实训中心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建设用地协议,涉及建设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报建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归还用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物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学校将上报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用地在使用期内,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七条 临时建设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市政建设需要收回用地时,用地者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学校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八条 土地借用。实训中心是学校土地出借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对出借土地的监管。土地的对外出借涉及:出借的申请、审批、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施工改造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十九条 土地租赁。学校土地租赁是学校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实训中心是学校土地租赁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条 校园土地的出借、出租及租金标准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临时占地管理。在校园土地上因建筑、维修施工以及堆放建筑材料等需要临时占地的单位,必须到总务部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确定其占地位置、面积、时间,签订临时占地协议后报实训中心备案。总务部根据占地面积多少收取临时占地押金等费用,占地押金待施工完毕、清运垃圾、恢复原貌、退还占地后,全部予以返还。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内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且不听劝告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对校内单位乱搭乱盖建筑物的,有关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学校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后仍未拆除的,学校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进行组织与行政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对校内个人乱搭乱盖建筑物的,有关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学校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拆除的,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乱搭乱盖建筑物的,学校将上报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土地管理办法(暂行)》(粤松院〔2015〕2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