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粤松院〔2017〕163号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20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须经过鉴定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强制性处置意见,必要时须经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计价。
第四条 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交申请,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实后,按照规定权限呈送审核、审批或备案,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处置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
第七条 管理机制与机构
在“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院具体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与落实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学院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院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查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汇总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呈报学院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或报备;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处置方案;
(四)代表学院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对所处置国有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的产权转让和注销等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对处置结果的相关账务予以审计,必要时邀请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
(三)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等情况,及时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流程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提出审核鉴定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学院国有资产无偿调出以及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在教育系统内的资产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且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学院各单位如有需提出国有资产无偿调出以及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的事项,应先与资产设备管理处沟通一致后专题请示上报。
(二)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和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作报废处理。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原价)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或批量价值(原价)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原价)1-3万元(不含、下同)或批量价值(原价)5-1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报(填写《申请表》,下同),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原价)3-10万元或批量价值(原价)10-2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申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原价)10万元或批量价值(原价)2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申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基本流程
(一)每年3月至4月、9月至10月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申请处置的理由、资产状况,并附带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主要资产信息的资产清单。
(二)同年5月、11月资产设备管理处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对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等资产按权限经校内初审后,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
(三)同年5月、11月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审批权限负责牵头组织技术鉴定小组(3~5人),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按权限报批。
(四)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学院批复对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
(五)资产设备管理处每年度终结前20日,将本年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仪器设备实行整机报废。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而需留用的零配件,使用单位在提交申请报告时注明留用零配件情况,待批准后,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的监督下拆出再利用,再利用的零配件须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建立零配件再利用的明细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报废国有资产实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财务处、使用单位组成专门小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招标或挂网竞价公开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归学院所有。
第十四条 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在实物集中处置前,如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时,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不得自行拆除部件。
第十五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国有资产 ,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于捐赠贫困地区的,可无偿调拨,但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受赠方接收实物后须开具收据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学院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应根据处置结果对实物资产与资产账务进行核销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学院国资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学院〔2009〕10号)废止。此前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